CRS对于需报送的其他辖区账户,需交换的信息包括:
(一)作为账户持有人的各个需报送人的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及出生地(如果是个人);对于机构,在适用统一报告标准的尽职调查程序后,被认定为存在一个或多个控制人是需报送人,提供该机构的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以及需申报人的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二)账号(没有账号的前提下,提供具有同等功能的其他信息);
(三)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的名称及识别编号(如有);
(四)在相关日历年度年末、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期末或销户前(针对在该年度或期间内销户的账户)的账户余额或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
(五)对于托管账户:
1.在日历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内,已付至或记入该账户(及其相关账户)的利息的总金额、股息的总金额及该账户下资产产生的其他收入的总金额;
2.在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作为账户持有人的托管人、经纪人、名
义持有人或代理人的情形下,提供日历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内,因出售或赎回金融资产并已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收益总金额;
(六)对于存款账户,在日历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内,已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利息的总金额;
(七)对于不属于第五项或第六项的其他账户,在日历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内,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提供已付至或记入账户持有人账户的总金额,包括在该日历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付至账户持有人的赎回款项的总金额。
依据:《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